國家標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 由339(工業和信息化部)歸口,委托TC435(全國航空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執行 。 標準內容提出17條與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性相關的核心指標提出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01 電子圍欄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在檢測到其與特定地理范圍可能或正在發生沖突時,向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員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動執行飛行預案。 02 遠程識別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通過網絡主動向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當通過無線局域網(Wi-Fi)或藍牙自動廣播識別信息。 03 應急處置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遇到突發狀況時,應具有懸停/空中盤旋、返航、降落、開傘等-種或多種處置能力,遇到導航失效情況,應向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員提供通知或警告。 04 結構強度 在承受各種規定的載荷狀態下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無人駕駛航空器結構不產生有害變形;在承受最大起飛重量的1.33倍的載荷時,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結構不被破壞。 05 機體結構 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體及部件結構不應有對用戶正常使用或維護保養造成傷害的銳邊。 06 整機跌落 對于采用鯉離子電池作為動力的微型和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電池調至滿電量的30%土2%,無人駕駛航空器由10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出現爆炸或起火現象動力能酒系然 理離子電池、氫燃料電池、燃油動力系統均應滿足相應安全要求。 08 可控性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控制系統應具備關鍵飛行參數的限制與保護的能力。關鍵飛行參數的限制包括最大飛行高度限制和最大平飛速度限制。 09 防差錯 無人駕駛航空器電池、電機、槳葉等部件的機械接口應具有防差錯功能。 10 感知和避讓 機體沒有配備槳葉保護裝置的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有感知和避讓功能,包括障礙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動懸停、避讓或降落等措施。 11 數據鏈保護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采用信息安全技術手段進行防護,防止鏈路非授權訪問。 12 電磁兼容性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能在其使用運行的電磁環境下保證系統安全工作,且不對公共電磁信號產生干擾。 13 抗風性 輕型和小型旋翼舉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備在持續風陣風等不大于一定等級下保證飛行安全的能力。 14 噪聲 在銘牌或說明書上標識旋翼類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懸停和典型飛行速度下的噪聲測量結果。 15 燈光 除用于集群表演和明確標識僅限晝間飛行的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安裝航向燈光。 16 標識 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備唯一產品識別碼、風險警示標識和分類標識符號。 17 使用說明書 應提供電子或紙質使用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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