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湖北省創新型產業集群管理辦法(試行)》申報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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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加速推進湖北省創新型產業集群培育建設,根據《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強省建設的意見》(鄂發〔2021〕20號)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印發的《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3〕230號)和《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價指引(試行)》(國科火字〔2020〕18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湖北省創新型產業集群管理辦法(試行)》條件
省級集群申報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產業重點突出
集群產業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我省“51020”現代產業集群領域方向,重點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汽車、現代化工、大健康、航天、現代農產品加工等產業領域,各地因地制宜,差異化發展,產業功能定位科學,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二)規模效益凸顯
1.主導產業具備良好發展基礎,具備一定的產業規模,產業科技創新成果密集,未來市場前景廣闊,能形成獨特品牌影響。
2.企業集聚度較高,領軍企業帶動作用明顯,產業鏈銜接緊密,協作配套能力較強,相關生產、服務等企業戶數原則上在100戶以上,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以上。
3.現有規模處于國內領先、國際前列的產業,優先支持。
(三)創新能力強勁
1.積極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了人才培養機制,吸引和儲備了一批高端產業領軍人才。
2.知識產權資源相對密集,擁有一批研發中心、技術創新平臺等研發機構;技術成果轉化落地有成效,擁有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參與了行業標準及以上的標準制定。
3.具有較強的成長性,擁有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創“新物種”企業等。
4.擁有領軍企業或骨干企業和一批掌握關鍵核心技術企業,初步形成領軍企業或骨干企業與上下游企業參與的產業鏈專業化協作和生產配套體系。
2.原則上設立了集群培育財政專項資金或成立了政府專項集群產業投資引導基金。
省級集群名稱規范為“集群所在市州名+集群產業領域名+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二章:《湖北省創新型產業集群管理辦法(試行)》申報程序
1:省科技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省級集群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2: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根據《省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審標準》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并提出建議名單。
3:省級集群內企業和公共服務機構享受集群培育建設與創新發展相關政策。
4:建議名單經省科技廳研究后,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確定為省級集群。
第三章:《湖北省創新型產業集群管理辦法(試行)》申報建設管理
1:省科技廳負責集群的政策制定、申報受理、集群確定、考核評估和建設指導工作。
2: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系統推進集群建設管理工作,動態監測集群建設和運營情況,出臺扶持政策,營造良好環境,推動集群關鍵共性技術研發、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培育壯大與集群產業鏈相關聯的科創企業群體。
3: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的集群建設工作,做好年度工作總結,協助做好年度考核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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