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旅行社設立許可(內資)的申請條件
四川成都旅行社旅游許可(外資)的審批流程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需要符合如下:
一、《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旅行社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2)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3)旅行社的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1.兩部以上的固定座機
2.傳真機,復印機
3.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4.《旅游法》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旅游法》第九十七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五元以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具備旅行社責任險的;
三、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股東材料
3、企業章程;
4、經營場所的證明;
5、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6、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注冊資本限額要求,通過查看企業章程,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等方式,對旅行社認繳的出資額進行審查,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不得包括邊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包括相關業務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經營范圍,申請人不予變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7、有關單位承諾已具備經營場所,營業設施,注冊資本,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等許可條件,并承諾按時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經形式審查后予以收件。
8、成都旅行社許可證經營旅游業務審批的流程為窗口收件初審——現場實地勘查——市局復審材料——核發旅游許可
溫馨提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包價旅游應注意哪些方面?
要選擇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正規旅行社,要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旅游行政安排,旅游成團的具體人數,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游覽,文娛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旅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四川成都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核發區域: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都區,新津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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