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成都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單位的辦理程序包括有: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現場情況勘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運營內容與核準內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辦理對象:成都市各區從事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單位設立含網上銷售;本指南適用于出版物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審批(出版物零售業務審批)
受理條件:
1.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和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第三十六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次修訂)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應當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三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從事音像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變更業務范圍、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含出版物零售
2、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申請登記表
3、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審批申請書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基本材料
5、含網絡零售圖書的提供相應資料
出版物許可證圖書零售審批在成都的范圍: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青羊區,武侯區,高新區,雙流區,郫都區,新都區,新津區,溫江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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