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成都市申請條件;
延續成都市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流程;
延續
(一)延續條件:
1.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有效期為3年,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成都市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溫江區,郫都區,雙流區,新津區,新都區,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延續許可的書面申請。
3.勞務派遣單位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
(二)辦理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效期屆滿前3年的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前3年提交年度報告的回執。
5.《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復印件一份;
6.勞務派遣企業在外地建立分支機構報告。
(一)報告條件:
在成都市獲得勞務派遣資質的單位在外地建立分支機構,需向許可部門提交申請報告;
(二)辦理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由成都公司提供分支機構申請報告(原件一份及加蓋法人企業及分支機構鮮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監督檢查:
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成都市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1.經營情況以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企業營業執照年度檢驗情況;
3.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4.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5.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6.被派遣勞動者派遣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7.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8.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9.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成都市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